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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均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院法释[1998]1号批复虽然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委员会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介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更非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清算委员会的起诉,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纠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因此,只要清算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你院倾向性意见。此复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受理新乡老松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与游溪霖(台商)等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就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股东返还财产或者物品的诉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与新乡市某设备厂于1993年共同出资设立新乡老松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合资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发生争议,协商未果,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0年5月8日作出了终局裁决,主要内容是:终止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当事人依法对合资公司清算,对合资公司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划分。一方不配合清算,不影响清算的正常进行。此后,当事人就合资公司清算问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新乡市外资服务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法律规定,于2000年7月6日批准成立了新乡老松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清委),进行特别清算。清算过程中,该特清委主任以特清委的名义起诉台方股东游溪霖(亦是合资公司董事长)返还部分财产和账册、印章。新乡中院一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认为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驳回新乡某公司特清委的起诉。特清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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