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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

  有许多办得很成功,但也有不少办得较失败而面临着撤资解散清算的

  问题。最近,随着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个问题更是时有所

  闻。本文拟就有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法律程

  序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清算的起因

  企业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须进入清算程序:

  1. 经营期限届满;

  2. 因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而解散;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

  继续经营而解散;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而解散;

  5. 因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而解散;

  6. 因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

  7.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均须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二、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三、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四、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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