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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3)
www.110.com 2010-07-12 17:49

 

有的国家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与破产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其立法认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债权,其性质也属于对破产人的债权,基础权利与破产债权相同,只是债权人就担保物另享有一层优先受偿权利,故不应将其排斥在债权人会议之外。但别除权人对与其权益无关的事项无表决权,同时也不受有关该事项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我国旧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3这一对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的规定有不妥之处。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别除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没有任何意义,因其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任何权利,并不真正具有会议成员的地位。其次,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并非没有任何利益,例如依旧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的债权也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审查确认,但别除权人对此无表决权,这将使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再次,旧破产法一方面规定别除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任何议案均无表决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包括别除权人均有约束力。○4这显然是对别除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相对应,是对别除权人正当利益的损害。??

 

新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一致认为,在将破产债权人与别除权人共同设置于一个债权人会议中的立法模式下,别除权人对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如债权调查、决定是否重整、是否继续债务人营业、监督管理人等应享有表决权,但对与其利益无关的事项如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因别除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则不应享有表决权。??

 

(四)职工债权人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

 

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职工债权人是否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是否享有表决权,则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破产立法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职工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并应享有表决权,否则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也有人认为,职工债权人虽属于债权人的范围,但不应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为职工债权源于劳动关系,与企业因商事活动产生的债权性质有别,所以各国破产法均给予其优先清偿地位,我国也是如此。由于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处于最优先的受偿地位,利益有充分保证,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等一般不会影响到其民事权益。所以,职工债权人不应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更不应享有表决权,对与其无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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