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9)
www.110.com 2010-07-12 17:49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6条2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6《德国支付不能法》第67条3款:“也可以选任非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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