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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称“驰名商标”应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09 15:21

近 日,山东省邹平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上的—加油站销售的机油可能是假冒产品。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这个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发观其销 售的机油上标注有“——齐花”字样。经进一步调查,证实“齐花”商标取得了《证》,是注册商标,但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种行为应如何 定性处罚呢?

    第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 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的规定处罚。

    经查问,上述《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61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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