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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为争商标归属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12月22日,是两家"潍柴"企业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和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不正当竞争起诉与反诉案件开庭的日子,两家企业代理人以及第一被告某重型汽车维修站7点30分左右就早早来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但当到了开庭时间,在确认第一被告代理人身份以及有无异议时,却因第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这一小小的程序问题导致此案延期开庭,这为本案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同名异形"潍柴"商标及字号引争议

  原告(反诉被告)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潍坊当地一重型汽车维修站所经销的活塞、缸套、滤芯等配件有侵犯其公司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而这家个体工商户所经销的汽车零配件正是由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授权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有"潍柴"商标及字号的产品。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便一纸诉状将该个体工商户和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两个"潍柴"的存在由来已久,企业双方也都心知肚明,为何事关企业发展大计的品牌之争拖至现在才诉诸法律寻求解决,个中原因外人却无从得知。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是由二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等内容。被告(反诉原告)所有的第1677821号注册商标是"潍柴"汉字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动力装置等商品上获得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1年12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已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超过七年,期间从未发生过争议。目前该品牌已经获得广大用户的认可,2007年被评为济南市荣誉称号。

  原告(反诉被告)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2007年从原潍坊柴油机厂改制变更名称而来。原告(反诉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3日,由原潍坊柴油机厂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所有的第1705556号注册商标是"同心圆"图形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7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2年1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比被告(反诉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晚了52天。针锋相对相互提交撤销资格

  原告(反诉被告)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活塞、缸套、滤芯等配件产品侵犯了原告(反诉被告)的名称权同时对其产品侵权,也侵犯了该公司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第一、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字号和商标权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第二被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再使用"潍柴"字号,并判决撤销被告在商品分类表第4类和第12类的注册商标。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针锋相对,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潍柴控股有限公司的前身潍坊柴油机厂使用"潍柴"的性质,是作为企业的简称去使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内部,及相应的主管部门内部,这种简称并没有作为法定的企业从属名称去登记使用,在当时也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把"潍柴"作为字号登记的时间是2007年,其经营范围为: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另一原告(反诉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互相独立的公司法人,原潍坊柴油机厂并没有将其企业名称权转让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5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查询时的企业名称登记单显示:其在名称预先登记检索时,已明知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潍柴"与被告(反诉原告)的在先登记字号"潍柴"相同,但其仍然未经被告(反诉原告)同意强行注册使用,属于恶意抢注。

  同时,原告(反诉被告)的1705556号注册商标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被告(反诉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时间为2001年12月7日,属于注册在先、使用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所谓驰名商标的侵权。此外,据被告方的了解2006年以前,原告没有将1705556号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上,而一直使用同心圆图形作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反诉被告)的1705556号注册商标不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予以审查。

  时过境迁朝花夕拾何其难

  细观此案,双方最终的诉求焦点还是"潍柴"字号及商标的归属权,然而依据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原告(反诉被告)控诉被告(反诉原告)对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和使用,不但早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也早已经超过了商标法规定的五年的撤销期限,所以原告(反诉被告)的两项起诉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撤销期限的规定。

  原告(反诉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并回归内地实现A股再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公司现在三大业务板块(动力总成发动机、变速箱、车桥、商用车、汽车零部件),在国内各自细分市场均拥有优势地位,近日更被评为2009中国最具竞争力港股上市公司10强。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白手起家、独立创业的民营企业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搏杀中闯出来一条自己的发展之路,企业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双方最终会如何解决"潍柴"字号及商标归属这个横在两家企业前进道路上的难题,本网将继续关注庭审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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