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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查处中国证卷咨询业网络侵权“第一案”(2)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经查证,至2005年4月26日,客户汇人林峰指定的4个账户的人民币达到589598.46元。
    检察机关认为,林峰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林峰采用在网站上非法提供“北京首放”等知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部分研究报告等零散资料以及在网页上放置“北京 首放”公司图标、资格证号等手段,虚构能按时提供“北京首放”公司的“首放实战黑马”等产品的事实,骗取网民的信任,,进而以“会员费”,  “保证金”、  “网站维护费”等名义要求网民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他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承诺相距甚远,所骗取的金额特别巨大。这些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但认定金额减少

    平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峰是从2004年11月23日开始才设立“首放黑马”网站,所以计算他利用“首放黑马”网站以提供证券投资资讯为幌子骗取 钱财的时间界限应是自2004年11月23日开始至‘2005年4月26日止,在此期间汇人一个户名叫“陈春标”的账户的款项,被视为诈骗所得。
    法院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峰利用其他2个网站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证据不充分,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他2个账户的汇入款项与“首放黑马”网站非法提供证券投资资讯有直接关系,因此汇人这2个账户的款项的性质无法确定系诈骗所得。
    根据有关机构鉴定,法院最后认定,林峰的诈骗总额应是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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