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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评审规则》解读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商标评审规则》自1995年制定以来,于20029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那次修改增加了大量新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入世后实施新《》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尤其是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3年来的实践表明,第一次修改是成功的,为规范我国商标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第一次修改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加之在实施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926日签发第20号局长令。对该规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改的大前提下进行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适用性,填补漏洞,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

    调 解是非常实用的解纷手段,在许多场合被广泛使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鼓励和解,提倡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是对党中央关于建设和谐社会这一大政方 针的积极响应,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商标评审工作的效率。近几年来,当事人在商标确权程序中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商标争议的情形越来越多。这表明和解、调解机 制如果运用得当,完全可以使许多商标确权案件得到快速合理的解决。当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当事人在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 争端时,不应当违背商标确权的一般原则,即前提合法性。因此,新规则第八条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 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 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意味着商标评审案件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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