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2002年9月进行过第一次修改。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巨增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评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2005年9月26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一、鼓励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
旧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中通篇的关键词是“决定”、“裁定”,而“调解”未被关注。
新规则:第8条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入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第32条又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后,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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