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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使用中文标识的定义及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从今年2月开始,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用中文标出名称。
    该《办法》规定,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 (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的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或商标进行组 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 称等信息。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办法》明确指出,其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 辆特征的其他标识。而《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则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昂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办法》对所使用的标识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 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 20mmo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 15mm。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 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一些专家表示,在车身外部的显著位置不仅标注商标,还要标明生产企业或者产地,这对于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非常重要。在合资企业中,显著标明中文产地或国内 生产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企业守法经营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客户和消费者“矢口情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品牌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我国汽车企业自 主品牌和引导自主开发的需要。
    目前,一些国内合资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短期的销售业绩,自动放弃企业自身的中文标识。专家普遍认为,这种行为-将助长跨国公司淡化中国品牌、中国制造的做 法,长此以往,国内汽车企业和品牌将会逐渐被遗忘。国内汽车企业自动放弃了自身品牌,就等于是白白放弃、了打造品牌的机会和因品牌的知名而应获得的未来收 益权与自主扩张的机会。专家认为:  “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应当看到,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竞争策略和品牌战略是全方位的,值得我们的企业借鉴与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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