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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8)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由国际奥委会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故受我国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同时根据国际奥黍会的授权,中国奥委会有权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被 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已构成侵权。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获得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使用权。原告指控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的问题,未对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主张,被告也不能证明其他单位许可其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故其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与有关单位的纠纷应另 案解决。在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交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提交的证据宣传材料、《名称专利确认书>、赞助款汇款单据及收款发票、《标志使用许可证>不能证明是导致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的原因,也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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