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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标志”不容侵权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1998年12月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首例由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法律保护提起诉讼的民事侵权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因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具有重大影响和代表性。笔者现将案情、一审审判结果和有关法律问题予以介绍。

    案情

    原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下简称中国奥委会)

    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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