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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岗县磐田市。
  法定代表人:长谷川至,该株式会社社长。
  被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龚兆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何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雅马哈株式会社)因与被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集团公司)、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有限公司)发生侵犯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了“YAMAHA”“VISION”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港田牌GT125TGT125TBGT50T-A两轮摩托车发动机上,均有“YAMAHA”商标标识,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港田集团公司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登录的港田GT125TGT125TBGT50TA型摩托车使用了林海YAMAHA”LY152QMILY1E40QMB发动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不生产林海YAMAHA”LY152QMILY1E40QMB发动机,该部分登录内容属虚假宣传,依法应予删除。
  原告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二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因其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 元;3.二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港田集团公司消除其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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