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市雅绅精细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雅绅公司)。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雅绅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申请注册“威白”商标,商标局以 此商标与德国HENKEL KGAA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 “WIPP EXPRESS威白”商标近似为由,于1999年4月26日驳回申请,5月8日,雅绅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商评字 [2001]第3652号终局决定,驳回雅绅公司申请。9月21日签发决定书,同时以挂号信方式向雅绅公司送达。2002年4月20日,成都市茶 店子邮电局以长期无人领取为由,将挂号信退回。4月23日商评委收到退回件,又于4月30日再次向雅绅公司邮寄送达,雅绅公司于5月3日收到。2002年 5月27日,雅绅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字[2001]第3652号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新修改的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此之前,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虽然商评委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第3652号决定,但雅绅公司于2002
年5月3日才实际收到该决定。雅绅公司根据现行商标法,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该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雅绅公司上诉称:商评委应当将其于2002年3月26日受理的雅绅公司对德国HENKEL KGAA公司的 “WIPP EXPRESS威白”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与本案并案审理,然后再决定对第3652号决定如何处理,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3652号决定。
商评委上诉称:第3652号决定于2001年9月21日签发,该决定自签发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受理雅绅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雅绅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受理以商评委为被告的案件,应当依据其作出商标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日期来确定是否受理,而不能以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收到该商标复审决定或 裁定的日期来确定是否受理。商评委签发第3652号决定的日期为2001年9月21日,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该决定书自签发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此时新修 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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