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第一案评析(2)
www.110.com 2010-07-09 14:50
商标法尚未施行,故商评委第3652号决定为终局决定,雅绅公司对该商标复审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据此二审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雅绅公司的起诉。
分 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新修改的商标法施行前作出的,但在施行后才送达相对人的商标复审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否依据新修改的商标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决定不是终局决定,法院应当受理对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理由是:新修改的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第3652号决定虽然在2001年9月21日发出的,但行政相对人收到该决定的时间是2002年5月3日,因此,法院应当适用新修改的商标法,受理雅绅公司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决定属于终局决定,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第一,商标复审决定是在作出之日而不是在行政相对人收到该决定之日才生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 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评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评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 院受理以商评委为被告的案件,应当以作出决定的日期,而不能以行政相对人收到决定的日期来确定是否受理。况且,新修改的商标法第 四十三条是 针对该法施行以后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而作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在此之前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因此第3652号决定属终局决定,雅绅公司对此不服不能向法院起 诉。第二,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将第3652号决定认定为终局决定也是合理的。第3652号决定是商评委根据修改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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