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惠利率政策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国家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银行的部分给予优惠利率政策,但目前这一优惠利率政策大部分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未落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户、支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未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三是《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上述文件或条例中,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何使这些优惠利率政策全部落到实处,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保值、增值意识不强。在检查中我们了解到,商业银行对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并不积极,只要基金管理机构不提出申请,开户银行一般不会主动提及此事。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优惠利率政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保值、增值意识不强也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大量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长期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储在商业银行,而作为基金的管理者,未向开户银行争取自己的权利,这对广大参保人来说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检查监督机制不全。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比较多,每项基金都由一个独立的保险管理机构来负责管理和运作,这些基金管理中心有的成立比较早,有的则稍晚,其基金账务核算和会计管理参差不齐。例如:个别基金管理中心存在经费户和收入户合并使用的问题;个别基金管理中心账务不健全,平时不记总账,到年终时才一次性记一下;还有个别基金管理中心未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存在遗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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