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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居民取暖费上调为每平28元 供暖期增加15天
www.110.com 2010-08-11 15:55

  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暖体制改革,缓解因煤、电、人工等费用上涨对供暖企业成本增加的影响,促进供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冬季供暖质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区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3元调整为28元,同时考虑到我市每年供暖期前寒流多发和供暖期后仍会产生低温阴冷天气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城区居民冬季生活幸福指数,将供暖期增加15天,即由现行的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调整为每年的11月5日起至次年的4月5日止。同时规定,供暖期内室温不得低于18℃。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2005年以来,市建委先后下发了《大连市城市(住宅)供用热合同》、《大连市供热运行标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大连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文件。在本次供暖价格调整的同时,为规范城市供暖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冬季供暖质量,市建委今年重新修订印发了《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和《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我市还将建立供暖企业特许经营制度,对供暖企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以进一步提高供暖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做到供暖价涨质升。

  本次供暖价格调整后,为保证居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市政府决定,我市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采暖补贴政策不变,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日前也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0]506号),在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同时,增加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取暖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年60平方米补助面积计发取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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