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不能回避、且必须正视的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是这样一个正在牵动整个中国社会的民生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问题实质上已经由经济层面上升到了政治层面,尤其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今天更是如此。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农民工因为“亦工亦农”的特殊社会身份,一直处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社会排斥和被迫接纳的两难境地,其权益一直游离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近年来,国家和政府为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险虚置
在现行法律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不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资格和救济方式。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项目不健全、内容不具体,措施不得力,使农民工对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信任感。
(2)社会福利滞后
农民工社会福利缺失主要表现在与城市职工的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各种劳动保护及保健、探亲补助、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3)社会救助乏
我国现有社会救助措施主要包括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特殊对象救助、失业救助及扶贫等,而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农民工并不能成为法定的救助对象。农民工不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谋求生存和发展,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面对恶劣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他们只能忍气吞声;面对权益损害事件,他们也只能感叹“天道之不公”。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既有法律层面的客观因素,也受社会人文环境的主观影响。
1.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缺陷
(1)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不健全,效力层次过低。我国宪法虽以制度保障的方式宣告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但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没有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完整体系。迄今为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批准的法律和条例、国务院现行条例及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委规章中,均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明确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尚存在许多空白。此外,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畸形繁荣”。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地方立法的不协调,大大弱化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实施机制相对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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