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
关于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关于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第六条) 关于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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