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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进和国际经验
www.110.com 2010-08-12 14:27

  社会救助制度(Social Assistance Program)在我国称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乎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保障文献都提到,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Philanthropy)。在美国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中提到了这样一些历史事实: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资。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仁”通常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

  然而,开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之先河的,是16世纪才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Poor Relief by State),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法国率先进行济贫改革。但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制定的济贫法案在历史上更为著名,后世称“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济贫法规定的救济对象有三种:一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二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三是无依无靠的孤儿。济贫法采取的救济措施有:设立教区的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建立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等,组织贫民和孤儿习艺;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由贫民救济院收养他们,或施以院外救济;从较为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诫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当然,济贫法的问世,还是有它的进步意义。它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

  济贫法的弊端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项法案最后为国会通过,即新济贫法(The New Poor Law)。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对救济对象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而它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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