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待遇项目、标准与支付
1、产假假期
( 1)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 3)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2、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方法为: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月缴费工资基数×产假天数/30 天
3、生育医疗费
( 1)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 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为: 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的,按本市(县)前 年 度社会平均工资 为基数;7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的,按本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5、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如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其他待遇
( 1)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
( 2)除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外的其它有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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