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生育保险运作和管理,让参保职工更好地享受生育保险带来的好处,目前,我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调整涉及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参保登记和待遇申报等诸多方面。
据了解,新调整的生育保险政策具有3大亮点: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全市辖区内的企业均要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提高;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时也可按正常参保职工保险费的50%报销。
据悉,新调整的生育保险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企业所有职工工资之和。其中,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医疗费上调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女职工正常生产的,由原定额的500元上调为1500元;剖宫产的,由原定额的1000元上调为2500元;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的,其医疗费用还可再按4000元限额据实报销。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600元;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2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3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标准,随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方面,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症病人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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