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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2)
www.110.com 2010-08-12 17:35

  (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各缴费单位次月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应征数额等征收计划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五)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统一征收,并按应缴数额向缴费单位开具缴款书或凭证。

  (六)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统一向地税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国库应于社会保险费入库当日,将社会保险费缴款书与入库数核对并将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等有关部门。

  (八)各有关部门均要建立各险种征收金额的明细和汇总情况记录,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地税、财政等部门要按月与国库对账,及时反馈对账信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账,及时将入库基金转入财政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确保必要的征收、稽核工作费用。财政部门要为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完善一票征缴操作办法,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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