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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2)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3.通过参加养老基金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会的成员地位是强制的,即一个企业如果要通过养老基金会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则必须加入某个特定的养老基金会,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但也有一些国家例外。如英国法律规定,强制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养老基金会的成员是非法的。养老基金会的受托管理机构一般由成员企业的雇主或工会代表选举组成,其职责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负责收取保费和支付养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会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务。目前这种通过私人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英、美等国比较普遍。

  二、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办法

  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是由企业、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确定,但由于企业保险计划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时这种缴费率规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保险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在那些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被限定的最高缴费率一般较低,如德国为35%。也有一些国家不直接规定缴费率限额,但要求企业养老计划按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或工资增长率计算缴费率。例如,荷兰规定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要按4%的收益率计算;日本规定缴费率应按5.5%的收益率确定。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因缴费率过高而导致的超额积累部分征税来弥补高缴费率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荷兰规定,如果企业养老基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则政府要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积累征收40%的税收。

  三、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企业养老保险除“直接承付”计划可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外,其它保险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企业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又分为固定养老金计划和固定缴费计划。固定养老金计划承诺职工退休时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年金计划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险统计原则积累起一笔基金,使保险计划的资产能够满足向当前全部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而固定缴费计划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向保险计划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标准养老金的义务,通常是职工退休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因此这种计划并不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目前,西方国家除了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计划比较普遍以外(德国60%的企业保险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为主;在法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各种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养老金计划,所以在基金式计划中完全基金式计划也比较普遍。例如在美国,企业基金式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已占私人企业职工总数的46%,其中固定养老金计划包括的职工占私人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其拥有的资产占全部养老基金资产的2/3.1991年,美国私人养老计划中资产数额占应付养老金数额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养老保险计划资产——负债比率达到了100%以上,其中该比率超过150%的占全部计划数的38%,可见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大多数都是完全基金式计划。又比如,在荷兰,90%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固定养老金计划,1990年,荷兰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平均已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30%。在西方国家中,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缴费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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