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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3)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四、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

  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计划采取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各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至于养老金是否随通货膨胀率调整,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德国和瑞典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养老金必须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则规定企业养老金至少要与5%以下的通货膨胀率挂钩。但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养老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不是强制的。尽管如此,企业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现象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仍很普遍。如在荷兰,90%的退休职工可享受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企业养老计划。但也有一些国家,企业养老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很少与物价指数挂钩。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没有通货膨胀保护的措施。美国的一些企业养老计划只提供部分挂钩的指数化。当然,在丹麦等国普遍实行的固定缴费计划并不存在上述指数化的问题。

  五、国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

  企业举办养老保险计划往往要形成一笔由私人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这笔基金的投资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而另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如日本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法国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从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结构来看,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企业养老基金比较侧重债券投资,债券占资产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债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在养老基金持有的债券中,政府债券占较大比重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目前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麦企业养老基金的债券资产中政府债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在西方国家中,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两国均没有股票投资比重限制),1990年分别达到63%和46%,其他国家均不超过30%。养老基金资产结构中贷款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和德国,1990年分别为39%和36%,其他国家贷款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在西方国家,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以存款和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见:1990年,除了英国和美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存款比重各为6%之外,其他国家该比重都不超过3%;同年,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不动产占的比重较大的只有英国、荷兰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为17%(瑞士),荷兰和英国分别只为11%和9%,其他国家不动产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国和丹麦的企业养老计划甚至没有不动产投资。另外,各国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和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其投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例如,1989年,美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39.8%,政府债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12.3%,政府债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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