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生问题多为黑户,如工商登记过期的。《条例》中,黑户用工也要依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非法主体发生的伤、残、死亡,不需工伤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其他都同。
(二)费率问题
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是不确定的,在行业差别的基础上,又设置了"储备金"制度。最初将之定为基本金总额的30。因为全国情况不同,故授权各省确定储备金比率,储备金并非越多越好,能够应付工伤发生率即可。
(三)工伤范围
视同工伤:突发疫病,复转军人,抢险救灾。
工伤核心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而视同工伤与之相异,但为保护现有制度,纳入之。
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目前行政复议很大部分是工伤事故,其中又很大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疫发病疾的认定,交管部门的认定只限于道路,小路上是不认定的,这中间就出现的真空。主要责任、非主要责任的认定,与工伤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制又有不同,鉴于这些不同,是否将之纳入,如何避免这其中的弊端?
突发疫病如何判断是否因工,很难判断,故现在一刀切。
(四)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一种事实认定,一种行政行为,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有失公允。起草中,也考虑过由司法部门认定,因为认定需业务能力,所以由保障业务的合理和公平角度讲,确定由行政部门认定,如不服,可由司法部门最终把关。
(五)工伤的核心——鉴定
如何保障鉴定的客观公正?行政机关鉴定?中介鉴定?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缺乏专业性。中介鉴定是否经一定部门的批准,我国现无该类中介鉴定。所以最终仍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建立专家库,随即抽取成立专家组,因为鉴定委员会是由几方组成的,所以不能复议、诉讼,有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三种方案。
(六)出境发生工伤的待遇
能够参加所在国家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终止;不能参加所在国家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不终止。对于不能够参加国外所在国家工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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