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二:用人单位严重侵权应受刑责
在刘汉黄事件中,厂方没有完全履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工伤权利,这是导致刘汉黄采取极端维权行为的重要原因。与刘汉黄事件相比较,《半月谈内部版》2008年第10期《父兄维权16年揭开信访马拉松代价》披露的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为恶劣。辽宁阜新一家大型煤矿长期拒绝支付工伤职工许玉林的医疗待遇与工资待遇,甚至将其除名,导致许玉林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治而绝望自杀。
工伤职工作为最弱势的一群,理当获得更好的保障。之所以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还有恃无恐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额外惩罚,相反还可能获得更多利益。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悖论,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工伤权利,导致其轻伤拖成重伤甚至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中故意伤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来得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视其违法行为程度而加大其对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
建议三:尽量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2005年3月到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的河南农民工张先法,在施工中被摔成重伤,后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被迫放弃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7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张先法获赔85万余元。实际上,真要走工伤认定的索赔程序,张先法的维权之路会更加漫长和艰难。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吉林来京工作的小孙,从2007年8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小孙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直到今年6月才接到二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工伤认定历时近2年才得以启动。而这期间,家里已经为小孙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医药费。今后,小孙还可能面临用人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于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已经成为工伤职工维权的巨大障碍。因此,通过立法简化认定程序对于解决“工伤认定难”意义重大。
建议四:同伤同权,统一工伤赔偿模式
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上,目前有“双赔模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与补差模式(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同一工伤案件,受害者在不同地方可以获得完全不同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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