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法规不得就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作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民事赔偿进行规定,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则隐含了双重赔偿的立法精神。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双赔模式应该是法律适用的正确选择,但也会造成工伤职工权利的不平衡,难以实现工伤保险的宗旨。而大部分地区实行的补差模式,虽然符合我国国情,利于调动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但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章对补差模式作出的规定,排斥了双赔模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如果不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代位追偿权,补差模式很难在法制轨道上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衔接其他法律体系,在现有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的工伤赔偿模式。
建议五:确立老工伤的工伤保障机制
河南某地一家大型企业破产后,旗下数百名矽肺病职工分得有限的破产安置费用,很快就被高昂的医药费消耗精光。这些职工多次找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入工伤保险,都遭到拒绝,最后只得找当地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得到的也只是一个无可奈何的答复:如果把这些职工全部接纳进入工伤保险,高昂的医药费将很快把该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消耗干净。最终,当地政府拒绝了这些老工伤的请求。
老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职工过去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岁数增长病情逐渐加重,需要的工伤医疗费用与日俱增。将他们强行排除在工伤保险的大门之外,既与工伤保险的宗旨相悖,有违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必须明确老工伤职工的保障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各级财政提供保障。
工伤处理面临的上述难题,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难以得到解决,仅靠行政法规的立法层级也无法解决涉及其他法律的相关问题。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但在立法上仍然过于粗疏与原则。只有出台独立的工伤保险法,才能有力破解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一系列难题,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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