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失地农民需要有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提供医疗保障。对此,各地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做法和模式。
1. 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哈尔滨市为例,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为了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对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照8%或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按照8%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按照4%缴费比例参保的, 不建立个人账户, 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失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统筹的同时, 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60 元。
2. 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这里非常强调失地农民的户口问题, 有户口可参加, 无户口不能参加。例如:2006年成都新都区规定,农村户籍的农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地农民, 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5年成都新津县规定, 凡本县农村户籍的居民, 对符合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除外) , 不受年龄限制, 无论健康与否, 都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在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自愿报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整体推进”的做法。浙江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办法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宜“城”则城、宜“农”则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重点是为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费用提供基本保障。在具体实施中, 已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引导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有条件的地方, 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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