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为失地农民单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 苏州市的做法。苏州市失地农民可参加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门诊医疗包干和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按每人每月20 元的标准含在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养金中, 由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住院医疗保险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征地保障经办机构) 负责统筹管理。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由国土管理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8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建立征地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000 元、县(区) 级及相当于县(区) 级医院800 元、乡镇医院600 元;专科医院按医保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确定。当年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 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连续住院超过180 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 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住院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 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解决;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 从次月起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暂停享受征地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2) 针对失地农民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2000 年出台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主要适用于上海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目前主要是失地农民。这项政策规定: 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 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 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3) 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江西上饶县建立了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失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属上饶县城规划区内实行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 均为保障对象, 其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85 元, 其中失地农民个人必须以户为单位, 按每人每年25 元的标准缴纳;县、乡人民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50 元、1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上饶县规定失地农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 元/ 人·年,年度住院累计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 人·年(含个人自付部分) 。
5. 失地农民参加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2003 年底镇江市开始建立城乡一体的镇江市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含农村户口在校学生、撤组转户的居民) 实施财政补助政策, 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45 元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2006 年开始,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 元、20 元标准予以补助。
- 上一篇: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 下一篇:没有了
- · 构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
- · 农村医疗保险形式分析
- · 国外农民医保模式与启示?
- · 农民医疗保险报消难
- · 农民医疗保险和农业税
- · 农民医疗保险的调查
- ·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
- · 农民医疗保险水平稳步提高
- · 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 · 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