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2年起,如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停保将视作欠费处理。续保时须补缴以往全部欠费,补缴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逐级落实。居民个人在社区、村(居委会)或代为征收的机构、银行缴费。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办缴费。
第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归集。各辖区负责本区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安排;负责归集居民个人缴费。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居民个人缴费应在每年3月底前归集到基金专户。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归集到基金专户。
第三章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自1995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为职工或个人参保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自1995年起连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以下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一)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
(二)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年限。
(三)转业、退役军人的军龄。
(四)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 在外地医疗保险实施时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及其在外地实施医疗保险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凭转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证明、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经核准后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补缴不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保费
(一)因政府重点工程征用土地招收的职工,其退休时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保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自缴费比例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或职工与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职工退休时不足的缴费年限,由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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