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劣汰的定点原则和落实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布局合理的指导思想。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02)130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凡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且在京口区、润州区、新区范围内获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零售药店并愿意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均可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同时按《暂行办法》第五条提供有关材料。
二、初选
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卫生区域规划等原则,于申请次月作出是否同意列入定点药店初选范围。原则上在每一辖区内可初选1-3家零售药店,以便择优选择。
三、辅导
经初选的零售药店进入医疗保险定点辅导期,辅导期为3个月。在辅导期的零售药店将接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定点前的各项工作。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销售药品及其他商品,实行计算机全品种数量、金额管理。
四、评审
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辅导期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另订)。通过评审合格后,在该辖区内择优挑选1家拟定为定点药店,并上报市医改办公室。
五、公示
拟定的定点药店将在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15天,如无举报或经查核举报不实的,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发给《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六、确定
获得《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零售药店,于1个月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定点确定,逾期作放弃处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在1个月内予以明确回复,对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统一发放《镇江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七、考核
对确定的定点药店实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另订)相结合的办法,凡年度考核达不到80分或排名列所有定点药店最后一名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和考核达不到60分的取消定点资格,由同一辖区通过评审排名前列的零售药店替补。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药店,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
八、解释
本办法由镇江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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