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已八年,父女情深难离分;不确立,想上户口是难题。
北京47岁的老刘7年前收养了一个弃婴,由于村委会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没能与孩子确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孩子一直没能落上户口。为此,老刘四处奔走,最后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刘收养弃婴遇难题
审判员:现在开庭,原告刘振山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特殊侵权一案,今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邢丽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立新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天缺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1998年10月30日,环卫工人李秀花将其捡到的仅一个月的弃婴交给开商店的无亲生子女、年已40岁的刘振山抚养。
委托代理人李悦霞说,环卫工人交给老刘的是一个健康的女婴,现在已经8岁了,可是一直也上不了户口,关键问题是老刘跟孩子没有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我国《》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立收养关系,是给弃婴上户口的前提。
原告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老刘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并且有关部门和个人能够给予证明。
原告代理人:有大红门派出所及证人李秀花出具的证明,有公安机关为刘振山做的寻亲公告,而且丰台区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的证明。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的工作人员说:“刘振山你现在手续就缺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少一份也办不了。”根据《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手续,除了收养申请书,收养人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为收养关系成立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原告代理人:所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刘振山作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村委会为其提供相关证明。
2003年,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等五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解决北京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事实收养进行登记,并集中办理相关事务,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底。2003年8月,老刘到大红门村委会要求填写捡拾登记表,村委会拒绝提供,让老刘到乡里去要,乡里有关部门说,登记表不对个人发放,老刘无功而返。
2005年5月9日,原告刘振山又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为他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但是村民委员会仍然拒绝。
原告代理人:大红门村民委员会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刘振山出具证明,确定不了收养关系,就落不上户口,致使刘振山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被迫中断,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得刘振山收养弃婴的义举非但没有受到奖励,反而受到重重阻挡,一个善良朴实的农民要面对如此刁难,实属有些不公。
村委会拒绝开证明
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村民委员会为收养人出具一个证明不应该这么困难,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由于被告村委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询问原告刘振山。
审判员:你是大红门村的村民?
原告:对。
审判员:你办理收养手续向民政部门申请过吗?
原告:申请过,他们做了寻亲公告。说我只要有大红门村村委会的证明就可以了。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申请办的?
原告:2003年。
审判员:你找村委会,他们怎么答复的?
原告:他说人多地少,不好办,有协议。
审判员:有什么协议?
原告:2003年我自己的户口也在办理当中,协议是什么呢?说的是“你到大红门村来,没有退休费,没有医疗报销”。
审判员:也就是说你户口是后跟村里协议落进来的,那么现在你要办收养手续,村里基于协议内容不给你开。
原告:他的理由就是这个。不给我开。
究竟是什么协议有这么大的威力,村委会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刘振山呢?
审判员:你说一下你的协议内容。
原告代理人:(宣读协议书)协议书——大红门村村民刘兴旺现年70岁,由于身边无子女无依靠,曾多次向大红门村及有关部门申请,将远在河北的亲生儿子刘振山办理投靠手续,为其照顾晚年生活,但在手续办理期间,刘兴旺于2001年3月3日病故。刘振山,男,现年43岁,未婚,根据大红门村户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振山本人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大红门村允许刘振山本人的户口迁入本村,其余不予接收。二、刘振山户口迁入后不享受大红门村退休费、合作医疗报销、独生子女、社员股份等福利。刘振山写的同意,大红门村民委员会。2001年7月4日。
原来,村委会拒绝的理由就是协议里说的“只允许老刘本人户口迁入,其余不予接收”。老刘收养的孩子就属于“其余”所包含的内容。
为了办理收养手续,老刘找民政局、跑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公安部门查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的证明引起了法庭的注意。
审判员:证据里还有一份是大红门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单位管辖的刘振山同志1998年10月30日在大红门高桥下拾到一名弃婴,是女孩,抚养至今,经我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其生身父母及抚养人,这是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
审判员:你们这个案件曾经进行过行政诉讼,对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员:行政诉讼结果裁定驳回起诉了?
原告代理人:村委会不是行政的主体,它没有这个资格,给驳回了。打民事行,打行政官司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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