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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收养纠纷
www.110.com 2010-07-10 16:30

近期媒体报道了多起收养纠纷的事件。其中一起是一对夫妻含辛茹苦抚养他们在路边捡到的双胞胎姐妹十一年。两年前,丈夫去世,在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时候,老太太仍用微薄的退休工资供姐妹俩上学。但姐妹俩学习成绩不佳且沾染上了不良的习气。有关部门得知老人从未办过和姐妹俩现在的状况,据此干预此事,让老太太将她们送至福利院。而老太太和姐妹俩十几年的感情深厚,均不愿分开生活。老太太认为十几年的抚养,两姐妹就是自己的孩子,希望由她们养老送终。

  近日一个患病的三岁弃婴的命运又受到媒体的关注。其是由"收养"她的老人带到上海乞讨求医中得到上海好心人的帮助,在儿童医学中心接受免费的手术后痊愈。而事实上抚养她的老人家境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更没有办理过合法完整的收养手续。

  这接连的报道引起了我们对收养行为合法性的关注。社会上不少好心人将弃婴带回家抚养,他们这种举动往往是为了奉献自己的一片爱心,是高尚和值得弘扬的。但是收养是通过法律行为拟制血缘关系、变更亲属的身份,建立起养父母子女之间和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一系列法律效果,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所以收养不仅要合情更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收养法还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收养法还对成立的程序作了规定,只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理登记过的才成立、生效。所以事实上的抚养行为并不能当然被法律认可、获得法律的保护。

  法律之所以对收养做出以上种种的规定,是为了有利于被收养孩子的成长,保护收养关系,也是收养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国际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四项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被收养的孩子同样应该享有这些权利,这就需要收养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为此,近日上海市民政部门将规定对于申请人在收养儿童前接受家庭情况评估,收养成功后还要接受跟踪调查。法律和措施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收养行为,避免发生纠纷和有效合理的化解纠纷。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在收养孩子、奉献爱心的同时请记住要合情更要合法!(兰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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