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关系血缘定 拒不赡养法不容
www.110.com 2010-07-10 16:30
案情:20年前,商丘市睢阳区张某的丈夫遇车祸身亡,张某撇下幼子而改嫁,幼子由公婆抚养。20年来张某对其子一直未尽。现已60多岁的张某被市中心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为支付巨额医疗费,张某请求儿子给予帮助。然而,其子却以从未得到过母亲抚养为由拒绝。张某遂将其子告上了法庭。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但血缘关系并没有改变,尽管张某对其子未尽抚养义务,但其子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其子支付张某近期治疗费2000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 上一篇: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
- 下一篇:老母改嫁合法理 拒绝赡养法不容
相关文章
- ·母子协议断绝关系 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义务仍承担
- ·法律不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 ·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让养子赡养
- ·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要求养子赡养?
- ·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义务不能免
- ·母子生分诉赡养 法官调解化纠纷
- ·不尽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
- ·收养关系解除后就不需赡养养父母了吗?
- ·收养关系解除不免除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 ·养母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
- ·老人状告侄子不赡养自己 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
- ·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
-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
- ·血缘关系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变迁
- ·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 ·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