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收养法论文 >
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7-10 16:34

  二 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涉外收养效力的准据法选择

  在各国收养法中,收养目的不同,收养的效力也不同。收养效力实际上是收养目的的直接反映。基于不同的收养目的,各国法律对收养效力的规定也千差万别。诸如完全收养的目的在于使被收养儿童完全融入养家,因而一些坚持完全收养的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被收养儿童取得收养人的身份。不完全收养或简单收养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儿童提供某种形式的社会帮助,(注:See P. Shifman, “ Kinship by Adoption: Where Adoption Differs from Natural Affinity” , in 23 Israel Law Review, 1989, pp. 34-76. )因而被收养人不必完全融入养家,也不要求与原出生家庭断绝关系。因此,各国法律对这类收养的效力规定也各有不同。有些国家的立法认为血缘关系不可完全割断,不仅规定被收养儿童与原出生家庭可保持关系,而且规定被收养儿童与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及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样存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类似于自然血亲关系的拟制血亲关系,这便要求被收养者完全融入收养者的家庭中。还有少数国家的法律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规定了两种收养形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