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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产处理的避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

  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

  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

  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2.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处理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避税处理。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策划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上述标准避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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