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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投资 享受转型实惠
www.110.com 2010-07-15 17:57

  中部地区期待已久的增值税转型方案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5月18日公布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根据《办法》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以及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按有关规定抵扣。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那么,中部地区纳入试点行列的企业该如何充分享受这一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安排?

  考虑主营行业的销售额比例。《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主营业务销售额达不到全部销售额50%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将不能实行抵扣。

  适当延期购买固定资产。在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资信的前提下,对原本计划在今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延期至7月1日之后购置。因为《办法》规定: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在7月1日之后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没有及时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考虑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

  要认真准确核算缴纳税款,避免查补税款不能及时抵扣现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增量退税办法,即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办法》规定,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被执法机关查补缴纳的税款,则查补缴纳税款不作为本期应缴增值税数额,退税税额将会减少。

  可以选择合并、分立企业的办法,尽快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部退税。《办法》规定,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增值税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实现增值税的大增量。还可以将增值税增长潜力大、占用资产比重小的分支机构分立出去,分出较小的基数,实现后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尽量多的退税。

  调整分支机构缴纳税款的预征率,实现汇缴总机构的多退税。《办法》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如电力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电力总公司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公司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公司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可以在确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不减少的情况下,按规定向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国税部门申请调整预征率,增加总机构清缴的增值税数额,来实现尽量多的退税。

  销售固定资产与视同销售选择。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则是“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销售额。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销售额。如纳税人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这在税收上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如果约定投资额低于固定资产净值,纳税人可以采取先销售后投资的方式,按销售额计税;如果约定的投资额高于固定资产净值,纳税人则可以直接采取投资的方式,按净值计税。

  慎重选择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虽然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可以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抵减企业所得税,但抵减的部分只是放弃部分的33%(或25%)。只有在增量退税无望而纳税人又有利润的情况下,才可选择放弃抵扣权,而这一情况是难以预料的。况且增量抵扣退税税收政策还可能会随时调整为以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为限抵扣。如《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就有规定,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不过,纳税人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是可以恢复的。《办法》规定,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的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来实行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可以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不能选择放弃新政策继续执行原退税政策的,只能实行增量退税办法。这对有些增值税增量不大或无增量的外资企业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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