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外资,我国现行的税法中规定了众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实际工作中,难免存在滥用税收优惠、误用税收优惠的情况。所谓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稽查,就是明确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检查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切实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足额纳税,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足额、及时收缴入库。
一、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以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具体地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料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之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下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二)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上述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之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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