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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式筹划的基本方法——筹资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7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①财政资金;②金融机构信贷资金;③企业自我积累;④企业间自我拆借;③企业内部集资;⑤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①商业信用筹资;③租赁筹资。这些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这些不同的筹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影响却大不相同。因为利用好某些筹资方式,企业可以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应首先比较其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等)。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利益。

  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筹资,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且资金投入以后,其占有者和使用者合二为一,因而,其所得税税基难以分摊或抵消。

  企业负债经营,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债务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因此,这种筹资方式使所得税税基缩小,税负得以减轻。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负债经营支付的利息,不仅降低所得税税基,甚至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归还一部分贷款或以税还贷。

  一般来说,企业在负债经营中,通过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来达到其降低税负的目的,其承受的所得税税负是依次减轻排列的。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其利率一般针对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惜、金融机构贷款都要高一些。一旦国家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其利息可以全部进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目前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控制比较严格,其发行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由此可知,发行债券的“节税”效果最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承担的所得税税负相对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等其他借款方式来说要重一些,但企业仍然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关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会计利润的加项,计入应税所得。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三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其税负就扯平了。因此,在这几种筹资方式中,哪种筹资方式取得容易,筹资费用较少,就应该采用哪种方式。

  必须指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虽然也要对股东支付股息,但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因此,并不影响所得税税基。

  从纳税角度来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站在节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

  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合理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实行节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节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此外,企业还可以依靠税收优惠实现筹资节税。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这种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权。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投资企业更大的控制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集体股,从而使企业职工有收益上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例如,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00万股,一年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如果企业改按四六开配股,60%集体股,40%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的优惠(200 X 60%X 20%),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的税收优惠,可以通过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以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实惠,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式。

  [纳税筹划案例]筹资节税筹划分析

  某电扇厂是以生产电扇为主的集体企业。近年来,由于资金紧缺,拖欠货款严重,造成本厂产品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原料物资不能及时购买,导致生产徘徊,产品产量上不去。危及本厂前途。为此厂领导制定一系列措施,力争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同时财务人员根据目前情况及新的年度的发展计划提出了三种筹资方式,供厂领导决策,新计划如下:要增产品产量,试制新产品进行批量生产,所需材料物资、设备和劳力等耗资约595万元。筹资方式如下:

  (1)银行贷款集资。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可同银行协商解决,去年年底贷款利率为9.2%,筹资费率估计1%,以后贷款利率可能会提高,本企业所得税率为33%。

  (2)股票集资。这种观点认为电扇虽然近年生产徘徊,但质量享有盛誉,发行股票有良好基础。可先经有关部门及银行批准,合法成立春光电扇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的一年里正式发行,可以先发行普通股。每股1万元,共595股,筹资费率约4%,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通常逐年增加,但按目前规定股息加红利最高不超过15%,现假定发行当年股利率为12%。每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企业既可向其他企业,也可向内部职工发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可视同企业自有资金。

  股票持有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利益同企业经济状况紧密联系。这样可以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税收筹划与激励政策的结合。

  (3)联合经营集资。这种观点认为,导致企业产品产量上不去的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小而全” 的传统局面束缚了手脚。建议以本厂为主体,与有一定生产设备基础的若干个企业联合经营,可采取由主体厂提供原材料物资,成员厂加工成电扇零配件,再卖给主体厂,主体厂组装最终产品,并负责产品对外销售,这样本厂试制成功的新产品可利用成员厂的场地、劳力、设备和资源等进行批量生产,从而形成春光牌电扇专业化生产能力,可保证产量、产值和税利的稳步增长。

  三种方式都有其资金成本,首先采取比较资金成本率的方法。

  计算方法如下:资金成本率=占用费/[(筹集资金总额-筹集费)]X 100%

  该公式要求每年所要花费的代价占筹资总额扣除筹资费后的百分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金成本率越高,表示所付出的代价越大,假如企业筹资时,考虑了筹资费率,上述公式可变为:资金成本率=占用费/[筹集资金总额 X(1一筹集费率)]X 100%

  方案一:银行贷款时

  资金成本率=595 000 X 9.2%/[595 000 x (1—1%)X 100%=9.29%,这说明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占银行贷款金额扣除筹资费后的 9.29%。

  方案二:股票集资时

  资金成本率(发行当年)= 595 000 X 12%/[595 000 X (1-4%)]X100%=12.5%

  按股利率 15%计算时资金成本率为:

  595 000 X 15%/[595 000 X(1—4%)] X 100%=15.63%

  这表明在新的一年中股息红利占筹资金额外负担扣除筹资费用后的15.63%,相对于银行贷款筹集资金来说,其资金成本较高。

  方案三:联合经营集资时

  此时,资金成本率分别以两种情况:当成立一个联营实体时,资金成本率就是联合企业分得利润占联合企业出资总额之比例,比例越高,联合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资金成本率越高,用公式表示为:

  资金成本率=联合企业获得利润/联合企业出资总额 X 100%

  当企业一个项目合资生产时,资金成本率就是联合企业获得利润占整个实现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即:

  资金成本率=联合企业获得利润总额/实现利润总额 X 100%

  显然,上面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资金成本率增大,在三种选择中为最次者。但是,若情况反过来,自己作别人联营伙伴时,自己将有利。

  [纳税筹划案例]企业间相互融资拆借筹划

  企业甲和企业乙为实现合法节税,他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企业甲为乙提供1000万元资金,企业乙为企业甲也提供1000万元资金,双方各为对方提供资金,企业甲投资的回收期为10年,企业乙的投资回收期为8年,企业甲向企业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 31.25%,企业乙向企业甲收取的利息为年息 25%,企业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业乙8年中盈利为100%。当时企业甲、乙运用下列所得税税率。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10 以下                          15

  10~30                           30

  30~70                           50

  70以上                           75

  (1)企业甲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70)x 75%+(70-30)x 50%+(30-10)x 30%+10 x 15%=50(万元)

  税负为:50 ÷100 X 100%=50%

  企业甲在付息后纳税额为:企业甲年利润一年息=100-25=75(万元)

  (75-70)x 75%+(70—30)x 50%+(30-10)X 30%+10 X 15%= 31.25(万元)

  税负为:31.2÷68.75X100%=45.45%

  企业甲从企业乙得到融资利息收人的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 15%纳税):31.25 X 15%=4.687 5(万元)

  (2)企业乙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25—70)x 75%+(70—30)x 50%+(30—10)x 30%+10 x15%=68.75(万元)

  税负为:68.75÷125 X 100%=55%

  企业乙付息后纳税额为:企业乙年利润—年息=125—31.25=93.75(万元)

  (93.75—70)x 75%+(70—30)x 50%+(30—10)x 30%+10 X 15%=45.3125(万元)

  税负为:(45.312 5÷93.75)X 100%=48.33%

  企业乙从甲企业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25 X 15%=3.75(万元)

  (3)将企业甲、乙分别付息后的利润收入及纳税额作一调整,企业甲、乙的税负、纳税额和利润分别为:

  企业甲调整利润为:100-31.75+25=93.75(万元)

  纳税额为:31.25+4.687 5=35.928 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93.75-35.9285=57.8215(万元)

  税负为:(35.928 5÷93.75)X 100%=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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