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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取向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近年来,国际间企业并购重组尤其是超大规模的强强联合并购模式方兴未艾。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目前不少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并购重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日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题为《中国崛起:海外并购新领域》的报告指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仍然活跃,交易金额由2009年第一季度的13亿美元增加至第三季度的89亿美元,前3个季度中国企业已完成61宗海外并购交易,交易金额达212亿美元。税收利益虽然不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原因,但税收成本却是交易主体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愈演愈烈的并购重组浪潮,对完善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的稳定性、可预见性、权威性,同时可以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阐述

  企业并购重组就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并购重组、债务并购重组和产权并购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并购重组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并购重组是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构建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

  企业并购(Mergers&Acquisitions)是指企业间的合并与收购,具体说来,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实质上,并购时企业重组的基本方式之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从经济动机的角度讲,可分为经营战略性并购和税收型兼并。前者的动机是为了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生产力。后者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税法的角度讲,并购可分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前者指交易的各方及其股东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税,并无任何税收优惠;后者指各国税法处于政策上的考虑给予特定类型的并购重组以税收优惠,免去或递延交易当事人的特定纳税义务。

  二、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价值取向

  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税收在干预和调节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会影响并购重组的动机,也会影响企业实际操作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的资源配置效应,同时加强国家对投资利益的宏观调控。由此,企业并购重组的规则设计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税收中性原则与非中性原则相结合。中性原则要求不论并购与否,税收待遇应该一致,不应因并购而有特殊的照顾,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样。非中性原则要求企业微观目的与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的企业并购,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受免税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予以鼓励领域的企业并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是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助推器。

  最后是防范逃避税原则。对于经营战略并购重组,税法应该通过特别的税收政策予以鼓励。而对于税收型并购重组,必须辅以严密的税收防范条款予以抵制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世界性税制改革影响的日益扩大,各国税制的趋同性正在不断增强。各国在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税收制度上的基本精神高度统一:即鼓励真实并购重组,限制垄断经营,倡导自由竞争,打击虚假并购重组和偷逃漏税。

  具体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免税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各国相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采取了减税或免税的鼓励政策。同时放松了对垄断的管制。二是各国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防止滥用免税规定,防止偷逃税收。

  三、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结构与设计

  针对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现状,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税务行政规章,其中,《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代表了我国该领域立法的最高水平。《通知》较为系统、完备地规定了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符合国际通用的做法。此外,《通知》立法表述准确简洁,立法技术先进,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价值取向清楚,理念和内容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的同时尊重了中国国情,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水平的提高。例如:其一,《通知》明确了债务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均为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并且在准确界定各种方式含义的基础上,对各种方式的并购重组税收处理做出了统一的规定,结束了之前相关政策规章中术语繁多且规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问题。其二,《通知》规定企业并购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并且规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并购重组可以递延纳税,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同时,明确了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的税务处理,填补了国内的立法空白,也有利于外资企业的国内整合与内资企业海外跨境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亦将推进行业兼并并购重组,进一步调整我国产业结构。这一做法既符合税法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也符合世界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通知》最大的进步之一。其三,《通知》在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的特点,对免税并购重组的使用规定了比较详细的限制条件,设计了“合理商业目的”“维持实质性经营活动”“锁定期”“多步骤交易合并看待”等技术细节,旗帜鲜明地反避税。这一举措是《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能够有效的防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从而避免避税型并购重组交易的发生,维护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的权威性。

  然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大量税收问题,仅仅依靠《通知》来规范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政策还未成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1、制定统一和完善的综合性公司并购税收法律。目前在企业并购重组问题上多表现为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做出的通知批复,效力层次较低,与其他政策不相协调,矛盾冲突现象不断发生。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企业并购重组涉税基本法。在该法的制定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尽量减少税法与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冲突,逐步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当前情形下,应在尽快修订协调当前的各项政策规定,渐进的推动更高层次的、系统化的税收立法活动。

  2、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企业并购重组制度设计稍显原则、宽泛,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及时解决现阶段实践中存在的税收障碍。准确解释“合理商业目的”“维持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股东权益连续性”的含义,量化其衡量标准,使上述行为的定性更具客观性、可预见性。此外,企业的控制权不能单纯的看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应区分有表决权的持股和无表决权的持股,重新定义资产或股权比例的标准。此外,应明确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办法计算方法,明确企业并购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维持实质性经营的时间起算点与法定例外情形,规范登记备案程序等等。

  3、税收优惠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行业和地区差异。目前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复杂,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亦不明显。应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促进过度分散的产业迅速做大做强,支持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并购重组,如何鼓励企业走出去并购重组,积极参与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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