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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及建议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起运地”和“运抵地”均为“中国境内”的出口业务,属间接出口,海关称这类业务为“进料加工国内转厂”。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业务的认定,一般是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才算间接出口业务:1、有转厂合同;2、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3、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广东省这些年来,吸引了很多属下游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投资,为降低成本,很多上游产品企业同时被吸引进以下游工厂为中心的工业园区中,这些厂家的主要业务也自然以转厂业务为主了。
  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讲到,为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1、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2、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3、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1999年9月15曰)规定:“第五条……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第十二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理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 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规定:“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力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 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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