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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逆调节”困局待解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目前的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盲区”,有关专家指出,应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设计更合理的税制结构以改变目前税收在收入分配差距上出现的“逆调节”,避免“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收的‘挖地三尺’”的困局。

  堵住制度“管涌”

  □吴睿鸫

  税收本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器,如今却呈现了“逆调节”的倾向。这不仅有悖税收公平和正义的本质属性,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若任其恣意发展,还可能引发矛盾,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税收“逆调节”的根源在哪儿?

  首先,制度上的“管涌”为税收“逆调节”提供了生存土壤。譬如,个税征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使个税申报“赖”上工薪一族,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上缴个税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再如,一些外企高管纷纷偷逃税款。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于是,一些跨国公司的外籍高管充分利用此条款,在中外之间“游荡”,只要在中国工作不达到规定天数,国内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向其征税。

  其次,纳税环境的不尽人意,让税收“逆调节”成为可能。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重点企业及企业主给予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在这样的纳税环境下,一些名人富商偷逃税并不稀奇。

  此外,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使得富人在偷逃税款上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然而,多年来,因偷逃税而坐牢的可谓凤毛麟角。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偷逃税的行为。

  借鉴成功经验

  □ 李记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官员之所以甘愿充当富企和富人的保护伞,看重其对地方上的贡献是一方面,掺杂个人利益和感情是另一方面。因此,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革除一些地方政府对富企和富人各种形式的“庇佑”,避免腐败因素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介入与侵蚀。

  当然,要使税收杠杆充分发挥效用,弥补当前税收制度的漏洞,无疑是重中之重。

  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适当借鉴。比如,日本等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与年终自动申报相结合”制度,纳税人在取得薪金、利息、股息和一次性所得等收入时,支付单位一般在支付款项时按相应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到财政年度末期,纳税人要自己计算该年度收入,确定纳税额并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确定申报额减去源泉扣缴的税款,即为年终应补缴税款。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确立透明纳税制度,即只要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该将富企和富人的纳税状况,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在积极引导富企、富人依法缴税的同时,严厉的惩罚必不可少。比如在日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追溯期为5年,故意采用欺诈行为进行偷税的案件追溯期可延长到7年。这对富企、富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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