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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中新广东网12月21日电 (索有为 周斌 廖镇清 张思茗) 广州地税局21日透露,该局第一稽查局近日对辖内房产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房产企业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

  检查发现,企业在提供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过程中,向客户收取诸如综合权证费、律师费和交易公证费等价外费用未足额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对外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费用均应全额并入营业收入计缴营业税。

  另外,人防地下设施、房屋楼宇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税查补城市房地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在商务活动中赠送礼品、在销售房产中推出旧业主介绍新客户的奖励措施和临时聘请促销人员等行为均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应按 “其他所得”和“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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