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将租来的房屋再转租出去以赚取租金差价,社会上把他们称之为“二房东”。对这类二房东的转租收入计征个税时,允许其在税前先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作出的新规定。根据新规,今后,正常缴税的二房东的个税税负将大大减轻。
税前可扣除四项支出
根据该通知,对二房东的租金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是:(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与此前的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相比,新规定不仅在税前扣除项目中增加了“(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而且还对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也重新进行了明确。不过,该通知同时明确要求,二房东的承租租金要想在税前扣除的话,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租金合法支付凭据。
由于新规定增加了“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这一税前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二房东的应税租金收入减少,缴纳的税额也相应减少。因此,新规定无疑为二房东减轻了税负。
优惠原则就高不就低
根据有关“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税的规定,二房东的转租收入经上述四项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的,则减去800元,其差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的,则减去余额的20%,其差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当前,广东和广州市对出租屋租金收入均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出台后是否会进行调整?广州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后,税务部门会对有关房屋出租人的税负进行测算,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税收优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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