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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黄沙“掩埋”的税款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安徽省建业金砂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黄沙购销业务,在长江中下游有沙江面购进黄沙,装船运往上海等地销售。2000年4月份,庐江县国税局对199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有严重的发票违章行为。黄沙购销企业的成本主要是运输费用,黄沙售价中的运输费用一般占90%以上,因此这些企业的进项税金抵扣项目主要是运输费用。稽查人员针对黄沙购销企业的这些特点,重点对建业公司所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审查。通过对其运输发票上重量、金额、起讫地点、收发货单位以及开票单位等重要栏目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购进黄沙运输发票上注明的黄沙为1.24万吨,而销售凭证上的黄沙总重量为9.25万吨,并且在年底没有黄沙库存(此类企业一般无跨年度库存),“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也无发生额。对此购销数量倒挂现象,经过质问企业,企业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虚开运输发票行为:该企业虚开了4张重量合计为3.16万吨的运输发票,非法抵扣了5.98万元税款。另外,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一张到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的销货运输发票,黄沙重量为4166吨,运费金额为10.03万元,但销售明细账上没有与杭州任何单位业务往来的记载。在证据面前,企业只好承认因对方结账不需发票,对这笔收入为13.33万元的销售业务未作销售处理。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建业公司采取多开运输发票非法抵扣进项税金和少开销售发票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已构成偷税行为。庐江县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税7.51万元,加收滞纳税金4067.19元,罚款7.51万元的处理。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日常税收检查中,要善于根据被查企业所经营业务的特点,选择易发现问题的突破口,抓住要害作深入细致的检查,这样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上述案例中,稽查人员就是根据黄沙经营企业进项税金抵扣项目主要是运输费用,纳税人易在运输费用上“做文章”的特点,选择运输费用作税收检查的突破口,一举查出建业公司偷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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