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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难点复习资料
www.110.com 2010-07-23 16:03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难点复习资料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

  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简单地说,法律推理无非就是前提加法律上的理由,然后达到一个结论。在法律上,其前提有两个:事实和法律。结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2.法律推理的类型

  (1)演绎推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2)归纳推理。

  例:有甲、乙、丙三个案例,存在某种相似性,把相似性抽象出来,形成一般的规则。这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

  (3)类比。例:在先判例只有一个,现也审理这样的一个案件,这两个案件存在某种相似性。运用在先判例的同样的方法来处理现在的案件,就是类比。

  在法理学上,前两章是重点,后两章是在前两章基础上的继续阐述。现在,梳理一下前两章的内容。

  第一节法的本体

  首先,法的定义,即法是什么。可从本质、特征、作用三个方面来认识法是什么,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来把握:一是正式性;二是阶级性;三是社会性。特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性;二是国家意志性;三是普遍性;四是以权利义务的内容;五是强制性与程序性。作用分两大方面: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分五方面,社会作用分两个方面。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基本价值有三:自由、秩序、政。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采纳的处理原则有三个:一是位阶;二是平衡;三是比例。

  第三节法的要素。

  有三个要素:法的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就法的概念而言,注意其分类。法律规则,注意其逻辑结构和分类。法律原则,注意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对法的渊源,首先要从效力渊源来理解。注意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这种分类。我国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和国家政策。至于其他具体的渊源,把握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该国家机关的制定权范围,同时把握制定过程中有哪些批准程序。分类,并不很重要,注意一下即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这是从内容上来把握的。注意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式。把握法律体系时,注意两点,一是仅指国内的,不包括国外的;二是指现行的。

  第六节法的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无非是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已。如果法律关系遭破坏,则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法的运行

  首先是立法,通过执行、司法、守法,法律规范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法律监督则是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是法律运行的一个环节。

  第三章法的演进

  (法的现代化是新增内容,法的传统是考查的重点,每年都会涉及到。)

  教材中,我们强调以下几方面:

  第一节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根源有:经济根源、阶级根源、社会根源。主要注意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一是国家的产生;二是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三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见61页,实质上就是把握法的特征。)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在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其实是一种分类。分类标准为阶级性。具体而言,法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注意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体系、法的渊源这几个概念。

  例:我国的法律渊源有民法、刑法。这不对。

  资本主义法:

  (1)注意,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商法的兴起,罗马法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三大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社会本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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