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指人在行为时存在守法或避免犯法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称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换言之,人只有在可被国家期待守法的情况下犯法,才应收到谴责。
其道理是:法不仅仅是人们“应当“(或被期待)遵从的东西。法设定了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准则。(1)如果某项法律规定是常人在常态下都没有能力或条件遵从的,则该项规定的要求过高,该法规范自身缺乏期待(人们遵从的)可能性,属于苛刻的立法。(2)如果个案中出现了非正常的事态,以至于该案的行为人没有能力遵从法规范,则对该案中的行为人缺乏被期待(遵从)的可能性,判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苛刻的司法。其基本精神是:法对人提出的要求应当适中,不能要求过高,以至于人们难以遵从。法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办不到的事情。其效果是当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面前没有守法或避免违法的能力或条件时,尽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也可考虑排除或减轻责任。
“减轻”罪责的情形例如:甲女(20岁)外出打工时,夜晚上公厕遭强奸后怀孕,甲女发现怀孕后害怕被人知道。婴儿生下后一哭,甲不知所措,就用发带将婴儿勒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本案中,甲身处困境,期待她不杀死婴儿的可能性较低,虽不能免除罪责,但不可以减轻罪责。
中国的刑法制度、司法实务和学说不乏期待可能性观念。原因很简单,只要人们有追求法律公正合理的朴实情感,自然而然与期待可能性观念亲和。在中国常为学者津津乐道的实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重婚案件的批复中指出:妇女因为被拐卖、因为逃避包办婚姻、家庭虐待而流落外地重婚的:或者因为生活所迫、逃荒要饭流落他乡重婚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困境中的、无法自由选择的妇女的重婚行为的宽恕,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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