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与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分别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均有效;
二、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3000 000美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二ООО年六月二十一日,尚欠利息为379 954.37美元,自二ОО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计算,每三个月浮动一次);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在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数额内对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三百四十三元、保全费七万七千五百九十八元,由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三百四十三元(开户行:工商行东铁营分理处,帐号: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 张濡
代理审判员 曹欣
二ОО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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