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儿不发工资 同乡将其看管 虽然“待其不薄” 结果仍被判非法拘禁———
案情回放
1996年10月,51岁的山东人徐某带着十几个关系不错的同乡来京打工。不久,他和已在北京打工多年的老乡杜某一起承包了西城区某办公楼的装修工程。
工程快结束时,发包方将工人70%的工资给了杜某。杜某只把自己手下工人的工资发了,把剩下的应发给徐某及其手下工人的工资18000元拿走了。1997年4月的一天,杜某到工地找发包方结剩余的账。徐某便乘机叫手下的工人孙某陪着自己找杜某要账。
在杜某仍推说没钱的情况下,徐某便让孙某看着杜某,不让杜某出工地,只让他给儿子打电话联系还钱的事。徐某让同事把饭买回来同杜某一起吃,晚上和杜某分别睡在两张床上,孙某则躺在横放在门口的椅子上。杜某去上厕所时孙某也跟着一块去。5天后,杜某的儿子带着警察来到办公室,将徐某和孙某抓获。由于进一步施工离不开徐某,因此发包方将徐某取保候审(孙某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6个月)。
工程结束后,徐某以为自己和杜某之间的事情不了了之,便回了老家。公安机关将其网上通缉。2006年9月,徐某外出打工途中在火车上被乘警抓获,而后被押解回京。2006年12月,西城区检察院以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法院起诉。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既可能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如捆绑;也可能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无论是哪种方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徐某拘禁受害人是为了要账,并且在拘禁时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而是让受害人正常吃饭、睡觉,但徐某仍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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